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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61号原告:秦某,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江某,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