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刘杰厚、霍启娟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立华,刘杰厚,霍启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817号申请人杨立华。被申请人刘杰厚。被申请人霍启娟。申请人杨立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厚杰、霍启娟款项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