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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刘杰厚、霍启娟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立华,刘杰厚,霍启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817号申请人杨立华。被申请人刘杰厚。被申请人霍启娟。申请人杨立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厚杰、霍启娟款项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