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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贾丽丽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丽丽,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梁玉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71-7号申请执行人贾丽丽。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薄占彪。被执行人梁玉柏。本院在执行贾丽丽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梁玉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梁玉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贾丽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