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劳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季德内与山东珠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德内,山东珠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528号原告:季德内。被告:山东珠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号。法定代表人:庄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德内与被告山东珠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季德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季德内负担。审判员 卫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