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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涛与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佳和花园2#区146号别墅。法定代表人晏支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申请执行人刘涛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04元。申请执行人刘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本院将(2015)象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象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蔡 曦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