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远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远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35号罪犯代远桃,绰号带皮,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红刑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认定代远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日罪犯代远桃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代远桃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代远桃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远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4—2015.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远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远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