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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海兵与樊成祥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兵,樊成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1048号原告曹海兵,男,45岁。被告樊成祥,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兵诉被告樊成祥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兵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樊成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曹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雪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