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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658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号楼4-8-1。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0********。被告:徐某某,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号楼4-8-1。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7********。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洋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