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658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号楼4-8-1。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0********。被告:徐某某,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号楼4-8-1。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7********。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洋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