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国森与邓从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森,邓从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黄国森,男,生于1955年3月9日。被告邓从伯,男,生于1969年9月13日。本院在审理黄国森诉邓从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森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森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从伯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国森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