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封开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国坚。委托代理人伍之宏,男。委托代理人苏广庭,男。被告蔡凤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42*************。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即338元,由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洪木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