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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二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806号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福民街。法定代表人何立晶,系该物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明,系该物业公司副经理。被告张艳秋,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