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与阳新县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阳新县某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新县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原告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新县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