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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与被告李晓方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李晓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2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负责人井文甫,行长。被告李晓方,男,198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与被告李晓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