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许金凤与所润龙、陈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凤,陈广平,所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广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所润龙,男,汉族。许金凤与陈广平、所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金凤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广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润龙工资已被另一案件扣留,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