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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陕西星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张海军,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草阳村小区1号楼东门6层5号。被告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旭景名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袁瑞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袁瑞林,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小平,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南丰村东村南街88号,星火实业集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陕西星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张海军。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