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向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向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沈某,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