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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祥,杨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东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2号王金祥与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全部工资,待冻结期满扣划后,陆续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