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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世全与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全,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湾里庙综合商业区西区*号位。法定代表人秦春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负责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金华停车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次结构的实际施工人。二次结构工程现场存在,由二个施工队组织实施:侯志军和李世全施工队,侯志军施工的工程量已由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认定,上诉人亦提出了勘验申请,是否可以采用现场勘验的办法查清上诉人的实际施工量?本案发回重审后,请尽可能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增志审 判 员 张国俊代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