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石某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车一辆,房屋补偿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952.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