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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兰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兰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113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兰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