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兰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兰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113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兰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