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国有、李仕平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国有,李仕平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法定代表人马小明,村长。委托代理人赵纯良,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仕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国有、第三人李仕平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有、第三人李仕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元二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郝兴军审判员 贾长桥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