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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郁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郁某,居民。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