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郁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郁某,居民。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