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红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红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94号罪犯宋红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了(2008)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红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宋红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试成绩均分94分,在机工岗位,自觉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红梅的刑期从2007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12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红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红梅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