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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倩倩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22号罪犯张倩倩,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2013)小店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倩倩犯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并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倩倩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包装车间收发货岗位,能够服从分配,认真负责,认真清点每一笔任务单数量、型号,失误少,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倩倩的刑期从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该犯于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3月16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4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倩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倩倩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