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662。被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1X。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5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将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