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6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与大庆荣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大庆荣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646号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大丰堆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文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祯、齐征,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荣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区喇嘛甸镇三胜村牧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荣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