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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超与林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林文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071号原告彭超。委托代理人李邦俊。被告林文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诉被告林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超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