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小英、蒋龙妺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英,蒋龙妺,蒋龙秀,蒋有德,蒋三秀,蒋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李小英。申请人蒋龙妺。申请人蒋龙秀。申请人蒋有德。申请人蒋三秀。申请人蒋有明。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李小英、蒋龙妺、蒋龙秀、蒋三秀、蒋有德、蒋有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查明:蒋作富、李小英夫妇拥有全房权证字第××号房屋,2015年9月17日蒋作富病故。李小英与其子女蒋龙妺、蒋龙秀、蒋三秀、蒋有德、蒋有明为上述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全州县全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小英、蒋龙秀、蒋三秀、蒋有德和蒋有明五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蒋作富全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当事人蒋龙妺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二、当事人李小英将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自愿无偿赠与当事人蒋龙妺,其他人无权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合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