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闻喜县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王福生、王国旭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福生,王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顺发,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福生,男,1953年4月9日出生,住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被执行人王国旭,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住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生、王国旭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闻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