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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德文与栾长彬、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文,栾长彬,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05-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文,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栾长彬,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向东,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了(2015)木商初字第1227-1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向东所有的坐落于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三委三组272栋2层9号161.03平方米楼房(第000144**)。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向东所有的坐落于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三委三组272栋2层9号161.03平方米楼房(第00014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