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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何建平、舒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何建平,舒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649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何德洲,总经理。被告何建平,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舒慧萍,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平、舒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