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何建平、舒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何建平,舒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649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何德洲,总经理。被告何建平,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舒慧萍,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平、舒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