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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苗如意与周岩、党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如意,周岩,党路明,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588号原告苗如意,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善和。被告周岩。被告党路明,女,汉族,1986年9月06日出生。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周岩,该公司经理。原告苗如意与被告周岩、党路明、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11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程利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如意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周岩向原告借款11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5‰,到期结清本息,第三被告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三被告均未答辩。原告苗如意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1月7日被告周岩给原告出具的支付凭证及借款合同各一份,2015年1月7日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承诺函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5‰,由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济源市民政局出具的周岩与党路明的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周岩签订了第1501002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岩向原告借款11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到期结清本息,第三被告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周岩向原告出具了第1501002号支付凭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周岩未还款。庭审中,原告称党路明与周岩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党路明应与周岩共同偿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周岩借原告款11万及利息,有其出具的借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为证,被告周岩应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给出具的承诺函,为被告周岩借原告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党路明与周岩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周岩与党路明共同偿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岩、党路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如意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周岩、党路明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