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荣进与朱贵春、郑温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进,朱贵春,郑温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417-1号申请执行人黄荣进,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朱贵春,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温畴,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黄荣进与被执行人朱贵春、郑温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冻结,尚待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