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明秀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秀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00号罪犯陈明秀,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1)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明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加强个人养成训练,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比较认真细致地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秀的刑期从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该犯自2014年4月减刑后,于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15日、5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明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秀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