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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撒拉族,居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被告韩某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