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撒拉族,居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被告韩某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