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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昌俊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俊,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王昌俊,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王涛,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俊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昌俊负担。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红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