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昌俊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俊,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王昌俊,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王涛,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俊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昌俊负担。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红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