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侯俊伟与杨文生、贾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伟,杨文生,贾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02号申请人侯俊伟,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文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陈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侯俊伟与被执行人杨文生、贾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绛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与(2014)绛证经字第03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我院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郭红武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