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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玉萍与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62号原告施玉萍。委托代理人胡家声,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红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周耕,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周利锋,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萍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玉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玉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玉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施玉萍。审判长  胡怡江审判员  程敬华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