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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付秀英与孙志民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英,孙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付秀英,女,汉族,系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孙志民,男,汉族,系乌马河林业局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中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志民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志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秀英与被执行人孙志民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孙志民每月给付申请人付秀英500.00元至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