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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陈汉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陈汉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68号。负责人唐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丹,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陈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陈汉清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