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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华油华气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油华气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华油华气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57569-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35号院66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单秀法,该公司副总裁。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27150-9,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05463-1,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489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公司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仲裁字第085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