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施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高某由被告高某某抚养,自2013年9月1日始原告施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20日给付。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