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朱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琴,朱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1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琴。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朱刚强。委托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琴诉被告(反诉原告)朱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琴、被告(反诉原告)朱刚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琴、被告(反诉原告)朱刚强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琴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朱刚强撤回反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琴负担920元,被告(反诉原告)朱刚强承担150元。审判员 陈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