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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秦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秦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安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秦令,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陵川县电力公司职工,现住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秦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秦令归还借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连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