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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严勇,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与被执行人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