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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明涛与樊金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涛,樊金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3166号原告徐明涛,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樊金柱,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徐明涛与被告樊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明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明涛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