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牟晓华与隋小民、姜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隋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牟某某。被告隋某某。被告姜某某,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隋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牟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