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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与宋在俊,宋英子,开平韩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市韩星铜件铸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宋在俊,宋英子,开平韩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市韩星铜件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925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地址:开平市水口镇大宁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青禹,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宋在俊,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住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宋英子,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开平韩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联竹小区C1号2-4.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在俊。被执行人开平市韩星铜件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联竹小区C1号2-4C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在俊。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上述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共计2829525.5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30695元,上述合计共2860220.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在俊、宋英子、开平韩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市韩星铜件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02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