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徐某某,���,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君和,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克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君和,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都是残疾人,原告是脑瘫,被告是脑积水,2011年双方在网上相识,2013年4月22日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难以沟通,让被告装假肢被告不装,原告在济南学习,让被告去做生意,被告不做,被告没有生育能力,还要求原告作人工授精,彼此积怨,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从去年10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双方网上相识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被告不安装假肢,也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去年10月,原告要出去打工,是被告送原告去的,不是分居,原告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怀孕,现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为结婚被告借钱给原告彩礼共计66000元,致使被告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网上相识恋爱,于2013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接受被告彩礼66000元。双方均为残疾人,婚后,原告为治疗脑瘫,由其父母出资安排到北京住院治疗。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与他人同居,现怀孕一月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网上恋爱,婚姻基础一般,婚后难以沟通,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已经与他人同居致怀孕,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应予以准许。彩礼问题,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原告父母安排原告外地住院治疗疾病,并支付费用,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理由不足,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克庆二○一五年十一月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欣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