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与李灿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李灿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66号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李洁媚。委托代理人:梁杰飞,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江波。被告:李灿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118。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灿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梓恒 来源: